考生1:魏某某,准考证号972060103227,更正分数为77.4分;
考生2:李某某,准考证号972060103228,更正分数为62分;
考生3:张某,准考证号972060103229,更正分数为59分;
考生4:赵某某,准考证号 972060103230,更正分数为75分;
考生5:魏某某,准考证号973050207809,更正分数为51.8分;
考生6:朱某某,准考证号974080302815,更正分数为57.9分;
考生7:尹某 准考证号:974080302516 ,更正分数为62.6分。
二、维持系统判定情况
考生1:白某某,准考证号971070100425,该考生将准考证号最后一位数字5填涂为4 ,系统判定考生名字与准考证号不符,判定分数为0分。
考生2:黄某某,准考证号974010301325,该考生答题卡准考证号使用中性笔涂写,并将准考证号第一位数字9填涂为0和9两位,第二位数字7填涂为0和7两位,系统无法识别,判定分数为0分。
三、考生举报处理情况
接考生举报:内科大25考场17座考生考试结束铃响后未停止答题,且在监考老师收卷后从身上拿出手机。经考试中心组织两名工作人员查看考场监控录像,证明举报情况属实,决定取消该考生成绩。
除上述情况外,所有复查成绩均无误。
监督电话:3619775
包头市公安局
2023年3月13日
来源:包头市公安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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